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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被姚某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8 03:46)     点击:181

  苏某诉被姚某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原告苏某诉称,原、被告的产权房上下毗邻。2009年4月,被告擅自在北边外墙上搭建长4.3米延伸面宽2.1米的巨大雨棚,距离原告窗口仅26厘米。为此原告提出异议,被告不接受。被告的搭建违反装修须知,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对原告户产生安全隐患并影响生活,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北面外墙搭建的雨棚恢复外墙原貌。

  被告姚某辩称,被告安装雨棚的时候物业公司派人来看过,没有说违反条例或是提出整改意见。被告愿意和原告调解,原告家的空调违规安装,如果要求被告拆除雨棚,原告家的空调要一并拆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有的房屋单元上下毗邻。原告为X市桂林东街某弄某号404室房屋共有人,被告为同号304室房屋共有人。2009年4 月,被告购入304室后在北面外墙上安装大型硬塑料材质雨棚,跨度覆盖304室北面厨房间和北工作阳台,该雨棚呈南高北低弧度倾斜,南面距离404室朝北书房窗沿距离不足0.5米。为此,原告提出异议并起诉要求被告拆除。被告则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诉请。

  另查,原、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X中星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装修须知》第三条规定,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外墙设置晾衣架、花架、防盗栅、遮阳棚、窗式空调、雨棚和卫星天线。

  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可以对共有部分进行无偿使用,但这种使用的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在北面外墙上安装的雨棚,材质较坚硬,且距离原告户窗台距离很近,可能支撑并给他人攀爬提供便利,从而给原告造成被盗等安全隐患。另外,原、被告居住的物业位于新式的品质较高的商品房小区,小区物业公司制定的装修规约也要求住户不得在外墙上任意设置雨棚等,考虑到被告的居室面积宽敞,通风、采光性能均良好,故本院认为被告安装大型雨棚并不是调节室温的唯一措施和生活必须,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空调安装的合理性问题已另案诉讼,本案不作处理。被告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X市桂林东街某弄某号304室北面外墙上安装的雨棚并恢复外墙原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姚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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