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王立伟
王立伟律师
内蒙古 兴安盟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立伟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原告陆某诉被告柯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8 03:52)     点击:213

  原告陆某诉被告柯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1998年6月原告购得某室房屋使用权时,201室门前约1.27米长的走道上燃气灶具、水斗等已经存在,并由201室使用。2009年12月14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安装在上述部位的燃气灶具、水斗、热水器及不锈钢橱柜强行拆除,并切断煤气和水源,将上述部位占为其用,严重影响原告日常生活。为此,相关部门多次进行调解但均未有结果,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将原告原安装在某室进户门向东1.27米走道上的燃气灶具、水斗、热水器及不锈钢橱柜恢复原状。

  被告柯某辩称,因雁荡路10弄1-4号的房屋都没有厨房及卫生设施,长期以来都是以自家房屋的两边隔墙沿长线之间的公共走道作厨房使用。原告将其门口的走道拦进自家房内增加了房屋使用面积,却强占被告门前属于被告的使用部位,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愿意将拆下的燃气灶具、水斗、热水器及不锈钢橱柜返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租赁某室(12.2平方米)、202室(10.4平方米),雁荡路10弄1-4号的房屋,一边是进户门及房间,另一边是走道,因整幢房屋没有厨房及卫生设施,长期以来住户之间约定俗成,每户以自家房屋的两边隔墙沿长线为界,将门前的走道作厨房使用。早年,原告的前任住户将门前原作厨房使用的走道拦进房内(已归公计租),进户门由原来与走道平行改为与走道垂直。

  由于原告在被告房屋两边隔墙沿长线为界的部分走道(约1.27米长)上安装了燃气灶具、水斗、热水器及不锈钢橱柜,故引起被告不满。2009年 12月10日地区居委会、物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很大未达成共识,被告提出原告须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替原告拆除。12月14日,被告见原告未有行动,遂擅自强行将原告的燃气灶具、水斗、热水器及不锈钢橱柜拆除,原告报“110”出警。针对原、被告双方的纠纷,涉讼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认为应维持原状,即长期以来雁荡路10弄1-4号住户之间的约定俗成,每户以自家房屋的两边隔墙沿长线为界,将门前的走道作厨房使用的状况,双方争议的部位应为被告的使用部位。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某室、202室房屋的租赁户,应当本着方便生活、互谅互让、尊重历史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雁荡路10弄1-4号房屋的居住条件较差,没有厨房及卫生设施,长期以来住户之间约定俗成,每户以自家房屋的两边隔墙沿长线为界,将门前的走道作厨房使用。原告的前任住户将门前原作厨房使用的走道拦进房内,虽非原告所为,但由此增加的居住面积已随房屋一起转让给了原告,现原告再要使用被告门前的部分走道作厨房使用,显属不妥,且物业公司也认为应恢复争议前涉讼部位由被告户使用的状况,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但被告擅自将原告安装在涉讼部位的燃气灶具、水斗、热水器及不锈钢橱柜强行拆除,行为欠妥应批评教育,其完全可以通过正常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陆某要求柯某将其原安装在上海市某室进户门向东1.27米走道上的燃气灶具、水斗、热水器及不锈钢橱柜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二、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其拆除的燃气灶具、水斗、热水器及不锈钢橱柜返还陆某。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陆某、柯某各半负担;退还陆某人民币40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立伟律师提供“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立伟律师,王立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立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0482234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立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兴安盟律师 | 兴安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立伟律师主页,您是第1183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