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王立伟
王立伟律师
内蒙古 兴安盟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立伟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超龄”员工下班出事 法院还是判工伤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0 09:58)     点击:563

 

  “超龄”员工下班出事 法院还是判工伤 新闻来源: 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08-12-4 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出车祸,高龄女工余慧(化名)被认定为工伤。面对高额工伤索赔,单位起诉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记者昨(3)日获悉,成都武侯法院一审判决余慧仍为工伤,单位应按工伤赔偿。

  2006年9月,成都某园林公司雇用余慧从事花草修裁工作。2006年11月15日中午下班,余慧与几名同事外出到餐馆吃饭,回单位时遭遇车祸,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时年满53周岁。2008年4月21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余慧属工伤。由于余慧是普通工人,根据我国现行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年满50周岁就到了退休年龄。超过退休年龄后,依据我国现行社保政策,将不能再买社保。余慧被认定为工伤后,所有工伤赔偿款都将由用人单位赔付。

  园林公司认为,余慧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是合格劳动者。所以,公司和余慧之间已不是劳动关系,余慧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能算作工伤。园林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可成为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园林公司明知余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社保,还要和她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预见到其中的风险。日前,武侯法院已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市劳动保障局的观点,判决园林公司败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立伟律师提供“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立伟律师,王立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立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0482234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立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兴安盟律师 | 兴安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立伟律师主页,您是第11829位访客